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应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3.3 预警信息报告、确认和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级响应级别
4.2 应级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治安维护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和演练
6.2 监督检查
6.3 责任追究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及应急措施按照《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由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商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
(2)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能为基础,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等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商务厅厅长任副组长,省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经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长沙海关、省统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办)设在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协调小组
统一领导全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确定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办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2.2.2省协调办
负责执行省协调小组的决定;组织编制、实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计划,修订本预案;利用市场运行监测网络,及时、准确收集、综合、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信息;受理、处理市场异常波动的报警;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保障、解除等环节的有关问题。
2.3 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省商务厅 负责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做好肉类、食糖等关系国计民生商品和有关救灾应急物资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海关、质监等部门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
省发改委 、省粮食局 负责省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加工销售工作。
省经委 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组织、综合运输。
省公安厅 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省财政厅 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
省交通厅 负责保障应急商品的公路、水路运输畅通。
省农业厅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及监督抽查;发布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完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开展产地环境评价与禁止生产区域划分及调整;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规范农产品标识与标签管理。
省卫生局 负责组织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
省工商局 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活动,努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省物价局 负责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省质监局 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对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及质量监督管理,农产品和食品认证监督管理以及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无证销售、计量违法活动,发布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质量检测信息量。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审核新闻发布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长沙海关、省统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按照本部门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3. 预警及预防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
省商务厅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对全省城乡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各市州、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各级商务部门在做好重点企业信息监测工作的同时,应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它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省商务厅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向省协调小组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3.3 预警信息报告、确认和发布
3.3.1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导致生活必需品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 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和确认,并在确认后2小时内向本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协调小组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公民、社会组织发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异常现象,可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省协调办报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应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3.2 经核实确证为Ⅳ级、Ⅲ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确证单位在核定后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并及时通报周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所在地发布预警警报,并迅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经核实确证为Ⅱ级、Ⅰ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省商务厅应在核定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商务部报告,并通报省有关部门(单位),同时向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发布预警警报。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事件根据其市场异常波动的程度和可能发展趋势,分为Ⅳ(一般)、Ⅲ (较大)、Ⅱ(重大)、Ⅰ(特别重大)四级。
4.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
⑴ 在一个县市区城区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⑵ 在一个县市区内多个乡镇(城市社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⑶ 情况特殊需作为Ⅳ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4.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
⑴ 在1个市州府所在地(不含省会城市)发生异常波动的;
⑵ 在1 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⑶ 情况特殊需划为Ⅲ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4.1.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
⑴ 在2个以上市州政府所在地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⑵ 在相邻市州的相邻有区域有2个以上县市区城镇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⑶ 情况特殊需作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4.1.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
⑴ 在省会城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⑵在数个市州内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的;
⑶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⑷ 情况特殊需作为I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Ⅲ级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分别由县市区、市州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指挥指挥处置和组织协调。
4.2.2 Ⅱ级、Ⅰ级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省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并负责指挥处置和组织协调。
各级别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都应按程序快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建立快速应急系统。省、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网络,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
4.3.2 信息采集和处理。省、市州、县市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核实、了解情况,分析事发原因,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3.3 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发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4.4 应急处置
4.4.1 信息引导。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面通报市场供求状况, 及时消除城乡居民恐慌心理,正确引导消费。
4.4.2 保障市场供应。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⑴ 企业供应链采购。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商贸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⑵ 区域间调剂。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稳定市场。
⑶ 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地方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权限向上级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物资,并可争取中央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省内物资不足时,迅速组织从省外调进。
⑷ 依法征用。按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紧急调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⑸ 价格干预。在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大幅上扬时,采取必要的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⑹ 定量或限量销售。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或限量销售。
4.5 信息发布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省商务厅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省协调小组宣布应急结束,并由省协调办通知有关部门(单位)。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建立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适应的粮食、食用油、食糖、食盐、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省级储备制度。省会城市和市州、县市区应相应建立储备制度,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5.2 经费保障
对于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各级财政应合理补助。
5.3 交通运输保障
经委、交通部门应加大交通运输方面的协调,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
5.4 治安维护
公安、农业、工商、卫生、质检、物价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农业、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食品卫生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商务厅应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对处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预案演练,提高处置人员素质,增强实战能力。
6.2 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6.3 责任追究
对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附 则
7.1 名词解释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指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盐、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商品供求严重失衡,在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出现商品脱销等状态。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商务厅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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