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8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条例》实施,商务部即将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与财政部共同发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会议,目的是贯彻落实《条例》,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另外,再过9天,举世瞩目的奥运会就要开幕了,许多国家和地区领导人、运动员、记者以及游客将来华参加这一盛会。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是确保奥运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召开这次会议也是商务系统保障奥运食品安全一项具体举措。
下面,我代表商务部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生猪生产国和消费国,猪肉产量占世界猪肉总产量49%,占我国肉类总产量70%,猪肉是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肉类食品。《条例》的修订对于改善民生、强化行业管理、推进行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全世界已证实的人畜共患病200多种,我国已证实的人畜共患病多达90余种,其中人猪共患病30多种。生猪屠宰加工环节一头连着千家万户养殖者,一头连着千家万户消费者,是确保肉品质量的重要环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屠宰管理工作。在去年开展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行动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被列为八个专项任务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将其作为建设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完善了有关制度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
二是有利于建立健全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10年前,原《条例》的实施,对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提高肉品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10年来,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原《条例》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受利益驱动,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肉品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修订后的《条例》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屠宰厂的设置规划要求、审批权限、退出机制、监督管理措施、违规处理等基本法律制度和管理要求,为构建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奠定了基础。
三是有利于提高生猪屠宰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从国际经验看,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是屠宰加工业发展趋势。发达国家大型屠宰企业屠宰加工能力强,行业集中度高。而我国现有生猪屠宰厂2万多家,平均每家年屠宰量不足1万头,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修订后的《条例》,通过适当提高屠宰厂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鼓励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改造等,可以有效地整合屠宰行业资源,推进行业升级,提高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狠抓贯彻落实。
二、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
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是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前提。概括来说,修订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健全了定点管理制度。十年实践证明,生猪定点屠宰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修订后的《条例》在规划、准入、退出等方面坚持和完善了这一制度。在设置规划方面,《条例》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订设置规划,同时将“适当集中”补充规定为制订设置规划的原则之一。在准入方面,《条例》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适当上收了审查确定的权限,以解决目前定点过多过滥的问题。在退出方面,《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从而改变了过去只设不撤,只进不出的状况。此外,《条例》从国情出发特别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二是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条例》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形成了商务、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屠宰、肉品流通、加工、餐饮等环节分兵把口的监管链条;强化了执法手段,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规范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健全了社会监督体系,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三是加强了肉品质量管理。《条例》建立了质量可追溯体系,要求屠宰厂如实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且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确立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制度,国家财政对屠宰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予以适当补助,以杜绝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确立了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国家根据屠宰厂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分级管理制度,以引导消费,提高肉品质量。
四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增加了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如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宾馆饭店使用私屠滥宰的生猪产品等行为均要受到处罚;增加了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违法行为,除对屠宰厂进行处罚外,也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扩大了取消定点资格处罚措施的适用范围,如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行为,都有可能被取消定点资格。此外,《条例》对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的衔接性规定。
三、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工作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宣传贯彻方案,细化宣传目标,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要积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屠宰厂、市场、商店、居民小区,主动送法上门,增强企业和居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宣传贯彻的有效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简报等多种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8月份开始,商务部将分片举行《条例》宣贯培训,对《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进行宣讲,同时加强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困难和问题,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是认真完善设置规划。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工作。已经发布设置规划的地方,要结合新《条例》的要求尽快修订完善;尚未发布设置规划的地方,必须立即行动起来,尽快会同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必在年底前完成设置规划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三是做好证照核发工作。按照《条例》规定,从8月1日起,在180日内要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厂换证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本地区现有的定点屠宰厂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核发标牌和证书,并按要求进行公布和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议撤销其定点资格。
四是积极推进分级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在加强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等工作监管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分级管理工作。已经完成分级管理准备工作的地区,要结合清查换证工作,进行现场审查和等级认定工作。没有完成分级管理准备工作的地区,要抓紧完成。
五是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报投诉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肉品质量监督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管网络。同时,要与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惩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净化肉类市场。
四、贯彻实施《条例》的几点要求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商务系统的重要职责之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下面,我提四点要求:
一是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落实好定点屠宰管理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屠宰管理队伍,解决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的问题,为屠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是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其依法行政、服务群众的能力。一线屠宰执法人员要增强群众观念,主动联系群众,注重教育引导,善于化解矛盾,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努力营造和谐氛围,同时,在执法过程中也要加强自我保护。
三是要精心制定应急预案。奥运期间,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肉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组织对本地区肉品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排查,认真分析问题,及时消除隐患。一旦发生肉品安全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有关情况。
四是要及时总结实施情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开展贯彻《条例》各项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实施情况。从现在起到年底,商务部将组织专门人员,随机检查各地《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将组织专门督查。
同志们,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贯彻落实好《条例》,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不辜负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
谢谢大家! |